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办理子女出生入户时,材料准备需根据具体生育登记情况区分。如果子女已在拟入户地街道完成一孩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若未办理相关登记或审批,则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二、全家户口本
三、计划生育证明
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五、再生育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的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补充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若女方非深户且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材料
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七、查环查孕证明
办理一岁以上子女出生入户需提供近3个月本市查环查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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