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当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必要时可向申请人索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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