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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常住户口人员若需将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可通过购房入户或直系亲属投靠等途径办理。根据《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
二、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的人员;
三、投靠配偶的人员;
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人员;
五、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人员。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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