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涉及户籍与房屋权益的关联,政策对家庭户立户和租赁关系变更均有明确规定。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落户人员,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但一套房屋仅能登记一户。若涉及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或子女落户,需部队同意且在符合规划的部队公寓房或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办理。
租赁关系方面,《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对承租人死亡等情形的处理规则较为细致。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时,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若共同居住人具备上海常住户口,同样可继续履行,否则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继承承租权。非居住房屋的租赁关系则依法变更或终止。若多人符合继续履行条件,需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时由出租人指定,且原共同居住人仍保留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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