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恋爱期间的纠纷一般不涉及婚姻法调整,但若牵扯到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协商无果时只能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在此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法院会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若未补办,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这意味着,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补办登记是前置条件
若想通过离婚诉讼解决问题,需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法院将依据处理同居关系的规则进行裁定,即驳回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但会受理涉及财产或子女抚养的诉求。
面对此类情况,建议先厘清自身诉求。是侧重身份关系解除,还是财产与子女权益保障。不同诉求对应的法律路径截然不同,需结合具体时间点与事实要件进行判断。